於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上市之通告 HAIXI OVERSEAS INVESTMENT COMPANY LIMITED (於 英 屬 維 爾 京 群 島 註 冊 成 立 之 有 限 責 任 公 司) (「發 行 人」) 於2027年到期的50,000,000美 元5.10厘息信用增強債券
- 主页 /
- 新闻中心 /
- 通知公告
於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上市之通告 HAIXI OVERSEAS INVESTMENT COMPANY LIMITED (於 英 屬 維 爾 京 群 島 註 冊 成 立 之 有 限 責 任 公 司) (「發 行 人」) 於2027年到期的50,000,000美 元5.10厘息信用增強債券
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和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對 本 公 告 的 內 容 概 不 負 責,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,並 明 確 表 示 概 不 就 因 本 公 告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分 內 容 而 產 生 或 因 倚 賴 該 等 內 容 而 引 致 的 任 何 損 失 承 擔 任 何 責 任。 本 公 告 僅 供 說 明,並 不 構 成 收 購、購 買 或 認 購 證 券 之 邀 請 或 要 約。本 公 告 並 不 構 成 於 美 國 購 買 或 認 購 證 券 之 任 何 要 約 或 招 攬,亦 並 非 其 中 之 一 部 分。有 關 證 券 並 未 及 將 不 會根據美國一九三三年證券法(經 修 訂)(「證券法」)或美國任何州或任何其他司法權區 之 證 券 法 登 記,且 除 非 獲 豁 免 遵 守 證 券 法 之 登 記 規 定 或 根 據 毋 須 遵 守 證 券 法 登 記 規 定 之 交 易 中 進 行,否 則 不 會 於 美 國 境 內 提 呈 發 售 或 出 售。因 此,本 債 券 僅 可 遵 照 證 券 法S 規 例 以 離 岸 交 易 形 式 在 美 國 境 外 提 呈 發 售 及 出 售。本 公 告 及 其 中 所 載 資 料 不 會 直 接 或 間 接 地 於 美 國 境 內 分 發 或 分 發 至 美 國。本 公 告 所 述 之 證 券 概 無 亦 不 會 於 美 國 境 內 公 開 發 售。 於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上市之通告 HAIXI OVERSEAS INVESTMENT COMPANY LIMITED (於 英 屬 維 爾 京 群 島 註 冊 成 立 之 有 限 責 任 公 司) (「發 行 人」) 於2027年到期的50,000,000美 元5.10厘息信用增強債券 (「債 券」) 證 券 代 號:5201 由下方無條件及不可撤回地擔保 Jiangsu Jinguan Investment Development Group Co., Ltd. (江 蘇 金 灌 投 資 發 展 集 團 有 限 公 司) (於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成 立 的 有 限 責 任 公 司) (「擔 保 人」) 由江蘇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連雲港分行發出的 不可撤銷備用信用證支持 獨 家 全 球 協 調 人、聯 席 賬 簿 管 理 人 及 聯 席 牽 頭 經 辦 人 國泰君安國際 聯席賬簿管理人及聯席牽頭經辦人 中信建投國際 申萬宏源 (香 港) 信銀資本 中信里昂證券 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香港分行 誠如日期為2024年9月5日 之 發 行 通 函 所 述,本 公 司 已 向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申 請批准債券以僅向專業投資者(定 義 見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證 券 上 市 規 則 第37 章)發 行 債 務 之 方 式 上 市 及 買 賣。債 券 上 市 預 計 於2024年9月13日 開 始 生 效。 香 港,2024年9月12日 於 本 公 告 日 期,發 行 人 的 唯 一 董 事 為 賈 建 設 先 生;擔 保 人 的 董 事 為 周 洲 先 生、趙 京 輝 女 士、孫 玉 女 士、宋 劍 先 生、梁 中 業 先 生、孫 梅 女 士 及 王 生 先 生。